在实践中,部分不法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又将同一商品房,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房屋,俗称为“一房多卖”。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人是与房屋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人又将该房屋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人以及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人又将该房屋给第三人。
第九条 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