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前假的规定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二、哺*假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时间及在本单位授*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