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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讨债请律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时间:2022-07-04 14:58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被告表示不同意,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判决不准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或者过错方,对方不同意,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后,过错方又,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态度坚决,可以判决。 
 
(三)有关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